什么不是国家秘密的标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法律依据 保密法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涉密载体包括哪些种类?
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
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
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包括电子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电子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U盘、移动硬盘等;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磁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密品是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等。这种设备、产品有的可以通过外观观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有的则需要通过一定手段进行测试或相关数据资料分析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特别提醒
机关、单位对其制作的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标注国家秘密标志。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机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传统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什么?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