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牌灭失和丢失的区别(遗失和灭失的区别)

2023-03-19来源:庭审官方整理203人看过

机动车牌灭失和丢失的区别?

机动车牌灭失是指人为的损失。丢失是指不异而飞。

遗失和灭失的区别?

灭失是指,证件物质的毁灭,所有人完全丧失了对证件的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包括:物质上的灭失、占有的更新和丧失,还有法律上存在的不能恢复占有的各种情况。被灭失的物质是无法被弥补的。丢失是指,虽然物质被遗失了,但是并没有被毁灭。只是物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了物质的所有人。物质被丢失是可以被弥补的。

法院查封的财产灭失由谁负责?

法院查封的财产灭失的责任追究问题,要看财产灭失的原因,谁有过错谁负责,如果法院存在过错也不排除由法院承担责任。都没有过错的自然灭失,不存在责任主体。

对于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法院可自行保管也可委托他人保管,若是由于保管人的过错财产被盗的话,属于过失侵权行为,所有者可向其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 封的办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承使用。因被执行人 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 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44.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 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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