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发布差评,是否侵犯商家名誉权

2024-05-27来源:庭审官方整理60人看过

如今当消费者遭遇不快甚至纠纷的时候,又多了一个发布消费体验的途径,那就是通过微博、短视频等各种平台发布吐槽曝光的内容给予“差评”。

消费者发布差评,是否侵犯商家名誉权?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在现代网络购物中,买家可对卖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双方交易所必须的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以主观认为或客观意见给出评价。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可以请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可以当面或公开等道歉方式,如果被侵权人不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在报刊、网络平台等发布公告的行为进行;其次如果因为其侵权行为导致经济损失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最后,如果因名誉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实务中,被侵权人可以结合自身诉求和实际损失,固定证据,合法合理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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