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
我是一矿区修理部电工,工作之余,经朋友介绍,在住地附近某电器修理部,找了一个兼职,休息时间去部里修理电器,收入按件提成。后因矿区工作制度改革,我辞去兼职。请问辞去兼职应给补偿吗?
法律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兼职是可以随时走人的,辞去没啥特别说法。
来源:晋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