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甲公司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胡某于2021年1月20日晚在某医院就诊的病历,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胡某与乙公司洽谈时,乙公司公关经理将其灌醉,乘机与其签订了违背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利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购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答:《民法典》不再单独规定“乘人之危”,而是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在中规定:“
我们认为,
但是,即使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确实明显不利于甲公司,
首先,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能否饮酒,自己可以饮多少酒,胡某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因此,不能支持其将自己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诿过于人。甲公司指责乙公司乘人之危,使法定代表人胡某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合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签订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活动,甲公司无疑应当为其法定代表人胡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