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是哪一部法律(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是什么)

2023-03-04来源:庭审官方整理51人看过

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是哪一部法律?

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是宪法。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2、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3、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是什么

1、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定义。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征。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人质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

他们的生死操控在劫持者手里,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他们便不胜感激。他们与劫持者共命运,把劫持者的前途当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视为自己的安危。于是,他们采取了“我们反对他们”的态度,把解救者当成了敌人。197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发生一起银行抢劫案,两名劫匪将部分银行雇员扣押在银行金库,后来劫匪放弃抵抗后被抓,几个月后,人质中的一名女性对抢劫者产生了爱情。

2、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特征。

被害人和犯罪者之间积极地产生联盟,被害人对当局不信任和敌视的态度,在回忆恐怖事件时,被害人常注意犯罪者的友好行为而非其暴行。斯德哥尔摩综合征,通常有下列几项特征:1.人质必须有真正感到绑匪威胁到自己的存活。2.在遭挟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会到绑匪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3.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在这时人质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4.人质必须相信,要脱逃是不可能的。这四个条件下,人们就会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3、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治疗。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最好的治疗方法应该是找心理医生进行心理治疗。治疗斯德哥尔摩首先要帮助受害者认识自己,发展受害者的个人潜能。其次,心理医生需要帮助受害者建立积极的心态,不轻易屈服于现实,这样才能远离被绑架的心理阴影。

什么是理性情绪疗法

理性情绪疗法,又称为合理情绪疗法。是上世纪50年代末期、60年代初期**临床心理学家阿尔伯特·艾利斯(Albert·Ellis)倡导的一种认知疗法。

理性情绪疗法基本思想:

个体生来就具有理性和非理性两种倾向,那些非理性的东西表现为非理性思维,也就是不合理思维,正是它引发了个体的情绪困扰和行为问题。因此,个体要学会改变不合理的思维方式,抛弃非理性的观念,并学习以合理的思维方式和理性的观念取而代之。理性情绪疗法的治疗整体模型是“ABCDE”,是在埃利斯的“ABC理论”基础上建立的。

理性情绪疗法适用人群:

该疗法适用于各种神经症和某些行为障碍的病人,首先表现为要求的绝对化,这是非理性信念中最常见的一个特征,从自己的主观愿望出发,认为某一事件必定会发生或不会发生,常用“必须”或“应该”的字眼。还有表现为过分的概括化,即对事件的评价以偏概全,表现在一方面在自己的非理性评价,常导致自暴自弃、自责自罪,认为自己一无是处,一钱不值而产生焦虑抑郁情绪。另一方面对别人的非理性评价,其结果导致一味责备他人,并产生敌意和愤怒情绪。以及认为事件的发生会导致非常可怕或灾难性的后果。这种糟糕透顶的想法常常是与个体对已、对人、对周围环境事物的要求绝对化相联系的。

治疗过程的四个阶段:

第一:心理诊断阶段,这是治疗的最初阶段,首先治疗者要与病人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其次摸清病人所关心的各种问题。

第二:领悟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帮助病人认识到自己不适当的情绪和行为表现或症状是什么,即找出它们的非理性信念。

第三:修通阶段,这一阶段,治疗者主要采用辩论的方法动摇病人非理性信念。

第四:再教育阶段,也是治疗的最后阶段,使病人学习到并逐渐养成与非理性信念进行辩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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