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管理人多久组织检测?
按照规定,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并且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 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如果电梯一旦发生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自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如果电 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设备购置。企业购置特种设备时,一定要审查生产厂家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制生产许可证、设备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时,也要选择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前要督促施工单位到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开工告知,接受检验机构的安装监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设备登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要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五项:⑴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⑵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印章);⑶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量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⑸锅炉登记还要提供能效证明文件。】未按时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特设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设备检验。根据特设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要定期进行校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依据特设法第84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设备操作。按照特设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使用单位不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依据特设法第86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证》的常用设备操作人员有七类:⑴特种设备专职安全管理员;⑵司炉工(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巡查人员需要持证);⑶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⑷气瓶充装工;⑸起重机指挥人员、带驾驶舱的起重机操作人员;⑹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⑺叉车司机、观光车司机。
【符合下列六个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需要配备专职的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员:⑴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⑵使用5台以上(含)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⑶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⑷使用10公里以上(含)工业管道的;⑸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⑹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的。】
第五,设备状态变更。受企业生产状况、设备使用寿命等影响,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常常处于动态过程,如:停用、注销、报废,以及移装、改造等,设备状态变更均要按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⑴设备停用: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要办理停用手续,停用设备要设置停用标志,重新启用时要进行检查,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须经检验合格,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方可继续使用。⑵设备注销:注销的设备可以作变买、转让处理,需要携带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叉车的牌照)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换取设备注销证明,再将注销证明、设备出厂资料一同随设备进行转让。⑶设备报废,无使用价值,或达到报废年限的设备要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报废手续,防止设备重新流入市场。⑷设备移装、改造(修理),都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企业不得私自进行,否则违法了特设法,移装、改造(修理)均需要履行告知、检验、重新登记等手续。
第六,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管理使用规则》要求,建立健全4类安全管理档案:⑴技术档案:一台设备一份档案,包括设备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资料、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等;⑵制度管理档案: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应急预案及演练资料、隐患管理台账等;⑶检验检测档案:包括设备台账、安全附件台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附件(仪表)检验检定报告等;⑷人员管理档案:包括作业人员台账、作业人员证原件(有单位聘用记录)或复印件、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需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⑴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⑵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电梯的;⑶使用10台以(含)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⑷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⑸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依据?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内容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3.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司炉工作业
(7)登高作业
3.4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全环保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环保部,证件发放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环保部。
3.6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3.7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3.8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