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的适用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立法法第几条)

2023-02-21来源:庭审官方整理70人看过

新法的适用问题?

通常情况下,新法颁布后会有一些相关解释,就是关于新法的溯及力问题。

按照经验,也就是根据我国过往的操作实例,对于已决和新法颁布前但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适用旧法,这是所谓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于已进入司法程序但未决案件,哪个法对当事人有利就适用哪个法,即所谓的当事人有利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立法法第几条?

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不是法条中规定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禁止不定期刑。禁止类推解释。禁止溯及既往,同时为了有利于被告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哪些犯罪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的适用范围

(一)完全有溯及力,也叫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全部适用其生效以前的行为。这常见于一个政权建立之初所颁布的刑法,如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23条规定:“本刑法典对于实行前未审判的一切案件,同样适用。”

(二)完全没有溯及力,也叫从旧原则(旧是指旧刑法,即行为时刑法,以下同)。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完全不适用,只能依据行为时刑法审理案件,“英美判例采之”。

(三)部分有溯及力。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不是完全适用,也不是完全不适用,而是有选择地利用。具体来讲又可以分为从轻原则,部分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1.从轻原则,认为新刑法与行为时刑法相比较,哪个法律轻就适用哪个法律来审理案件。如1907年的日本刑法典第6条规定:“犯罪后法律使刑罚有变更的,适用较轻的法律。”

2.部分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有部分内容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可以适用。如泰国刑法典·颁布刑法典令第6条规定:“本刑法典一经实施,不管某一法律已做如何规定,关于任何一部法律中罚金易服徒刑,本法典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

3从新兼从轻原,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效力,但依行为时刑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适用行为时刑法。如1974年的日本刑法草案第二条第四规定:“保安处分适用新法。但是关于保安处分的要件与收容期,准用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款规定:“犯罪后,刑罚变更或者其他有关刑罚的法律变更的,适用对行为人最有利的法律。”)

4.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处理案件应当依据行为时刑法,新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如我国97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如中国,俄罗斯,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日本的改正刑法草案也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有的学者却认为:“宪法禁止追溯既往的规定,通常被理解为‘加重不得追溯,减轻不受此限’。”从旧兼从轻原则,既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往原则,又较好第保护了行为人的权益。下面我们着重谈一谈从旧兼从轻原则。(需要再强调两点:

第一,一些国家在刑法的溯及力的适用范围上采用多种原则,如泰国、日本;

第二,一些国家对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了限制规定,主要是限时法,即只适用于特定时期的法律,适用从旧原则。如意大利刑法典第2条第4款规定:“如果涉及的是非常的或者临时的法律,不适用以上各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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